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海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01年度聲沒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淨重共計零點貳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丁海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22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 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299號裁定停止戒 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於89年1月9日保護管束期滿 ,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戒毒偵字第7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 (淨重共計0.22公克),經送鑑定之結果,呈海洛因成分, 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1 份在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所列管禁止販賣、施用、持有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爰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 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款規定之第一級 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開所涉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 毒聲字第222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 以88年度毒聲字第2299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 護管束,於89年1月9日保護管束期滿,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戒毒偵字第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業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並有該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在卷 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粉末2 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 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檢驗結果,確含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共計0.22公克),亦有該局鑑定通知 書1件(聲沒卷第5頁)附卷可按,足證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 2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違禁物, 揆諸前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