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泰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9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泰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泰勝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 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 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郭泰勝因犯如 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 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方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