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忠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100 年度聲沒字第4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五四九號緩起訴處分書附件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合計肆佰貳拾參片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忠義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之罪,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 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規定以98年度偵字第5549號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盜版光碟片共423 片,依刑法第40條 第2 項、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應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 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 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著 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 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 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 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規定。經查,被告所涉犯之上 揭案件,業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10 月26日以98年度偵字第554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 書1 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盜版光碟片如附表一所示 共23片光碟片及如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附件所示光碟387 套共 400 片,合計423 片(23+400=423 ),業據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101 年9 月12日南檢欽慧100 聲沒492 字第5668 5 號函陳稱在卷(詳本院卷第5 頁),且係被告向他人購買 ,作為販售之用,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 陳稱在卷(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549號 卷宗第86頁),則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另按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其中增訂之「專科沒收之物」,其修正理由 稱:「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 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 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爰 於第二項增訂之。」足見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 」,係指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故採必科主義之義務沒收物 而言,至採得科主義,法院有沒收與否裁量權之職權沒收物
,則不屬之。著作權法第98條:「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 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 收之。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 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係採得科主義之職權沒 收規定,既非違禁物,又非專科沒收之物,自不得依刑法第 40條第2 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9 25號、98年度台上字第1970號判決意旨、司法院民國98年6 月22日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第4 號提案及研 討結果參照)。依前開條文規定及說明,本件扣案盜版光碟 合計423 片既非專科沒收之物,亦非屬違禁物,自無從依刑 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意旨援引刑法 第40條第2 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宣告沒收,容有誤會,惟本院 並不受聲請人所引法條之拘束,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著作權法第9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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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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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哆啦A 夢- 大雄的貓狗時│1片 │
│ │空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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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崖上的波妞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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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天線寶寶 │10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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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夜王三套 │9 片 │
│ │ │(3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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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流星花園 │2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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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23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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