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沙小字,90年度,266號
FYEV,90,沙小,266,200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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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小字第二六六號
  原   告 台灣甲○○○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毓正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住所為台中縣外埔鄉○○路一六九號之二六,然查, 被告住所早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即自上址遷出至基隆市○○街一九○巷 三號二樓,有原告所提出之戶籍謄本一件為證,足認屬實,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 第一項之規定,如主文所示之地方法院就本件有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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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甲○○○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