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小字第二三二號 原 告 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玲燕 訴訟代理人 陳秀蘭 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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