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816號
TNDM,101,易,816,2012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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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8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蕙如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年度偵緝
字第一0六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葉蕙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查被告葉蕙如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 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
二、次按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書之製作,準用第四百 五十四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之二定有明文。 本件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 依照前開法律規定,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為判 決書之製作,先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 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更正如下:
(一)犯罪事實:
1、第七行:另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及行使業務上登載 不實文書之接續犯意,九十八年三、四月間,接續以短 列各類油品「營業額」及「現金存入」之數額,而將此 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工作日誌表文書上 ,而提交與六甲頂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以行使之,足生 損害於六甲頂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並將收得現金均侵 占入己,總計金額為「一百八十一萬四千三十七元」元 。
2、第八行:九十七年四月間應更正為九十八年三月至四月 間。
(二)證據部分: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本 院刑事卷第九頁背面及第十二頁背面筆錄)及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在卷可按。




二、查被告葉蕙如六甲頂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之站長,負有 處理加油站所有財物、總務及人力安排之職,為從事業務 之人,是核被告於九十六年十月八日前某日所侵占應繳回 公司之營收三十萬元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於九十八年三、四月間以在工作日 誌中記載不實營業金額方式,以達其侵占公司營收款項部 分所為,亦係犯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 及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罪。另被告於九十八年五月四日竊取公司保險箱內現金 五十六萬五千八百八十八元部分所為,係犯同法第三百二 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被告於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後復持 以行使,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檢察官雖未論以行使 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惟既屬高低度之實質上一罪,本院 自應併予審判。又被告於九十八年三、四月間,基於同一 侵占公司款項之犯意,而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每日將業 務上登載之工作日誌虛載較少營收額之方式,再行侵占公 司營收款項之方式進行侵占犯行,係侵害同一之法益,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 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則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而論接續犯,包括以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僅均論以一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業務侵占罪。 又被告所犯前開接續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業務侵占罪二 罪間,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業務侵占罪。又被告上開所 犯之二次業務侵占、竊盜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互異,應 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因個人缺款而利用其職務之製作帳目及保管財 物之職責侵占公司財物,復製作虛偽帳目以圖掩飾,及竊 取公司保管箱內之財物所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 侵占及竊取之金額不低,所為造成被害公司財產損失與困 擾,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惟迄今仍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 解賠償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 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康紀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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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六甲頂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