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附民字第三號
原 告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皆生
訴訟代理人 蔡迪昌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侵占案件,提起損害賠償附帶民事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伍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原告主張:緣被告自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止,受僱 為原告公司之業務員,詎被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間,竟假藉職務之便,侵吞原告 公司貨款,嗣經原告發覺後,被告亦坦承侵占貨款事實,並簽有承諾書一紙。查 被告所侵占之貨款,經被告陸續清償後,尚餘新台幣二十萬五千零九十九元,迄 未獲被告清償,為此提起本訴請求判決如聲明第一項所示。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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