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51號
上 訴 人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清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阿波羅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551 號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89,666,460元(計算式:請求撤銷之股權讓與標的即中影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8,966,646 股×每股10元=89,666,46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201,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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