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793號
TPDV,99,訴,1793,201209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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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93號
上 訴 人 劉陳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茹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捌佰貳拾
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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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