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9年度,76號
TPDV,99,建,76,20120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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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76號
上 訴 人 永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弘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民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尚程即尚
程工程行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7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77,94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56,33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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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民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