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9年度,157號
TPDV,99,建,157,201209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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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57號
原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訴訟代理人 余文恭律師
      張菀萱律師
      李盈佳律師
被   告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
被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陳威智律師
被   告 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席代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如對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出之民事言詞辯論意旨㈢狀有其他意見時,請於開庭前十日提出補充辯論意旨狀至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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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