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8年度,137號
TPDV,98,建,137,201209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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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37號
原   告 亞古基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世文
被   告 王崇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5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位關於原告亞谷基設計顧問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亞古基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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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谷基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古基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