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667號
聲 請 人 華冠乳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淑珍
代 理 人 張朝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7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9 月6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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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6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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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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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簪香食品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寶│101年4月30日 │45,048元 │0000000 │ │
│ │曾文玲 │橋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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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樹森開發股份有限公│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松│101年4月30日 │162,490元 │0000000 │ │
│ │司 周明昭 │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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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泛宏食品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中山分│101年5月5日 │91,920元 │0000000 │ │
│ │司 陳淑貞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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