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621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敦化分行
法定代理人 鄭長華
訴訟代理人 李嘉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102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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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6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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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金 額(新臺幣)│本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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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富智科技股份有限公│99年9月6日│850,000元 │YB0000000 │
│ │司 鄭基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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