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1612號
TPDV,101,除,1612,201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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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612號
聲 請 人 威幅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舜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12日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 474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6 月28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612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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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威立顧問股份有限公│兆豐商業銀行松南分│101年2月21日 │50,000元 │BK0000000 │
│ │司唐蓓莉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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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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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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