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586號
聲 請 人 劉順淑即李國增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0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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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5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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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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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 │1 │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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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 │1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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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 │1 │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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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 │1 │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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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 │1 │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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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 │1 │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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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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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 │1 │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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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日
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