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1486號
TPDV,101,除,1486,201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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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486號
聲 請 人 宏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朝碧
訴訟代理人 陳芳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9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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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4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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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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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花旗(台灣)商業銀│101年2月15日 │11,340元 │0000000 │ │
│ │司焦佑鈞 │行營業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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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