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79號
原 告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周紹霖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30日 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9 月 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 有本院繳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