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70號
原 告 香港商迪堡太平洋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聖
上列原告與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35,828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7,72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7,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林拔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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