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3號
原 告 信實文化行銷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黃可家
訴訟代理人 楊嘉馹律師
被 告 蔡君如
即反訴原告
訴訟代理人 楊沛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17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28庭行言詞辯論。另原、被告當事人請自行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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