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工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792號
TPDV,101,訴,3792,2012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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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92號
原   告 陳永乾即上友成衣廠.
被   告 大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尚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設在臺北市南港區○○○路○ 段21號 8 樓之2 ,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民 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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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