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225號
TPDV,101,訴,3225,2012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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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25號
原   告 日商澤井咖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澤井幹雄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錢清祥律師
被   告 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俊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熊俊年核發支付命 令,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熊俊年於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 第15748 號支付命令送達後之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原告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5,250元, 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8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 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 表一紙在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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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澤井咖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商澤井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