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967號
TPDV,101,訴,2967,2012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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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967號
原   告 顏麗蘭
被   告 蔡經國
訴訟代理人 洪巧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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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