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958號
原 告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杉
訴訟代理人 唐自強
被 告 桂學穎
訴訟代理人 王儷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宣傳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8 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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