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服務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6年度,756號
KSEV,106,雄補,756,2017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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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756號
原   告 大信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柏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服務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
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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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信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