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44號
原 告 莊自南
訴訟代理人 林傳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永忠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90,71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4,36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3,078元外,尚應補繳51,28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