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835號
TPDV,101,訴,2835,201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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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83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洪意雯
被   告 峻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瑞達
被   告 李政顯
訴訟代理人 李瑞達
被   告 陳櫂竑原名陳東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第 24條約定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峻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峻帛公司)於 民國100 年12月26日邀同被告李瑞達李政顯陳櫂竑等人 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貸新臺幣(下同)480 萬元,雙 方並簽訂借據、連帶保證書及授信約定書。詎峻帛公司於10 1 年5 月11日遭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依雙方簽訂授信 約定書第6 條第1 項第2 款加速條款之約定,被告峻帛公司 之上開借款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到期,目前尚欠本金470 萬 元及其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又 被告李瑞達李政顯陳櫂竑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



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民法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二、被告則以:希望儘速判決、執行,以免利息越滾越多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借據、連帶保證 書、授信約定書、票據拒絕往來戶資料明細、被告峻帛公司 授信明細查詢單等件影本為證,被告亦不否認確有原告主張 之上開所欠借款一事,復衡諸原告所提證據,自堪信原告上 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郭人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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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峻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