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907號
TPDV,101,訴,1907,201209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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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佑憲
侯興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宜蓉間因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北市○○區○
○段七O七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一萬分之八十九)及門牌號碼長
街二O二號四樓之三房屋,經參酌新北市板橋區農會鑑價後之
貸款金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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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