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1年度,613號
TPDV,101,聲,613,201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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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李玉傳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 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 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 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 第18條定有明文。即強制執行開始後,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 同條第2 項所以例外規定得停止執行,係因回復原狀等訴訟如 果勝訴確定,據以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將失其效力,為避免債 務人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故於受訴法院認有必要時,得裁定 停止執行。
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依本院民國101年9月13日北院 木101司執火字第95966號執行命令,禁止聲請人即債務人收取 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公司)之 保險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南山人壽公司亦不得對聲請人清償 ,惟南山人壽公司應盡保護消費者權益,不得洩露保戶個人資 料與不違反保人資料保護法。又相對人未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 例規定,與聲請人成立債務協商或開始更生清算,為此聲請裁 定停止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95966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等語 。
經查,相對人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1月14日南院龍99司執 賢字第94576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101年度司執字 第9596號強制執行事件對聲請人於南山人壽公司之保險金債權 強制執行,業經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惟聲請人迄未對相 對人提起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有本院民事紀錄科 索引卡查詢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核與強制 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規定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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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