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1年度,538號
TPDV,101,聲,538,2012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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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黃蕙芬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74242號所有權移轉登記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為債務人神明會公業保儀公選任特別代理人,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林進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債務人神明會公業保儀公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 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 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定有明文 。又前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 之規定即明。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神明會公業保儀公原任法定代理人 林松助已於民國100年12月8日死亡,該神明會會員並未選任新 任法定代理人,因伊有對該神明會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 爰聲請鈞院為該神明會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公函、本院 99年度訴字第5095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為證,堪認本件強 制執行事件之債務人神明會公業保儀公已無法定代理人。本院 審酌林進瑩為該神明會閭份最大會員,且為該神明會前任法定 代理人林文東之繼承人,對該神明會事宜應較該其他會員瞭解 ,爰依聲請人之聲請,選任林進瑩為債務人神明會公業保儀公 之特別代理人。
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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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