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770號
聲 請 人 許高秋冬
高惠美
高明利
高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被繼承人高一男之繼承系統表,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尚
有孫輩繼承人高萱容、高萱陵,為第一順位繼承人,聲請人
應補正第一順位繼承人高萱容、高萱陵拋棄繼承之證明,俾
證明其繼承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