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1353號
聲 請 人 徐斯勤
王寶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呂秋文之完整繼承系統表,並應記載所有法定繼承
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存歿情形。
二、被繼承人呂秋文之親屬系統表。
(一)包含民法第1131條第1項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
1、直系血親尊親屬。
2、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3、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二)應記載所有親屬會議會員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
居所、存歿情形。
(三)應提出所有親屬會議會員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