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1年度,1348號
TPDV,101,繼,1348,2012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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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1348號
聲 請 人 陳寶蓮
吳漢強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成文
聲 請 人 吳成怡
苗世霖
苗世麒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成怡
苗永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知悉繼承之時間。
二、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三、提出聲請人苗世霖、苗世麒之法定代理人苗永欣之印鑑證明
,及苗永欽同意苗世霖、苗世麒拋棄繼承之書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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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