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1322號
聲 請 人 凌玉芳
樓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凌寅賢(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北市中山區○
○○路○段53之2號4 樓)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
101年8月29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
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凌寅賢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