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48號
聲 請 人 余林阿春
4樓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和慶國際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
清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