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劉伸紘
代 理 人 翁瑞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 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 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桂大永
附表:
一、請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 )4080元,即按本件債權人11人及債務人總人數共12人,以 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共4080元【計算式:(11+1) X10 X34=4080元】。
二、請說明聲請人所經營之芳源咖啡小館之營業額及實際收入如 何?並請提出所營事業自96年10月起迄今之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及其他可證明營業額、淨收入之證明文件。三、聲請人及其配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 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四、聲請人前於95年6月間曾與最大債權銀行滙豐(台灣) 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協商,請說明:
(一)聲請人自協商成立後自何時起毀諾?並請略加說明已還款 期數及已還金額,並提出還款證明(例如:轉帳存摺、匯 款單等)。
(二)聲請人於協商成立當年度95年迄99年9月止,每月實際所 得來源及數額各為何(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政 府補助津貼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公司或
機關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三)請略加說明聲請人於協商成立當年度95年迄99年9月止, 每月實際支出項目及數額各為何?是否租屋居住?如是, 請提出租賃契約及租金繳納證明,如與配偶分攤請說明分 攤比例為何。
五、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六、請說明聲請人聲請前2年每月生活基本開銷1萬5000元之項目 及金額各為何(如膳食費、電信費、水電瓦斯網路費、醫療 費、健保費等),並提出相關繳費證明(如繳款收據或繳費 證明等),如與配偶分攤請說明分攤比例為何。七、請說明聲請人支出臺北市○○○路○段250巷18弄4-1號1樓作 為住家每月租金1萬2000元如與配偶分攤,分攤比例為何。八、請提出聲請人與配偶5年內健保投保資料及健保費繳納收據 。
九、請提出聲請人繳交營業用水費及電費、餐廳成本(含菜錢、 肉錢、餐具、垃圾費)2年總額各2萬8474元、10萬7805元、 216萬元之相關繳款證明(如繳費收據及購物發票、收據等 ),如與配偶分攤,請說明分攤比例。
一○、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 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 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一一、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 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 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 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一二、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即自99年10月起至101年9月止 )所取得之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演講鐘點 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 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 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及其他津貼及補 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一三、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 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一四、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99年10月起至101年9月止)之財 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 、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 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 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 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一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