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1年度,146號
TPDV,101,消債補,146,2012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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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維德
代 理 人 林世芬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表:
一、請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臚列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 說明每月租金支出、勞健保費、水電瓦斯、電話費、管理費 、醫藥費、伙食費、交通費、手機費、國民年金等各項必要 支出之計算方式及合理必要性,並檢附半年內相關收據及資 料(以現有留存即可)。
二、請提出聲請人現居住地之租賃契約書及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 ,以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 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 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自承目前係任職於第三人威策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每 月可得薪資約新臺幣(下同)2 萬8800元之數額,則請聲請 人提出近二年內薪資明細單及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 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到院以資證明。 如係現金給與,則請提出任職公司在職證明、薪資證明、薪 水條、薪水袋或陳報證人由本院詢問方式為之(請依上揭方 式擇一為之)。另應併為提出99年度期間任職於神旭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明細單及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 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到院。四、請具體釋明受扶養義務人即聲請人配偶陳惠美須受扶養之原



因。並就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8000元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 證明文件。
五、債權人清冊中關於各該債權發生之原因,係分別載以「繳息 」、「朋友借貸」、「代償父親債務」、「祖母醫療貸款」 等情,請釋明債務發生具體事實為何。若有相關證據請併為 提出之。
六、又依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所載,聲請人對於第三人曾順煌存 在乙筆新臺幣(下同)35萬元之債權,請說明借貸原因事實 為何?及該筆有無收回之可能?
七、依卷附前置協商退件通知函所載,聲請人係遭債權銀行澳盛 銀行以「不符合此機制資格。(曾申請前置協商不成立)」 為由,視同未請求前置協商,則請聲請人提出之前聲請前置 協商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到院,並說明該次前置協商債權 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及兩造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八、可供證明聲請人薪資及全戶財務收支之存摺影本(須附完整 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九、聲請人聲請前兩年之收入已不足支應必要支出,請說明如法 院裁准更生,債務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 債務(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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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策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