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1年度,129號
TPDV,101,消債補,129,201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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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明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趙子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聲請人之財政 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9及100 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請勿以影本代替)、財團法人金融聯 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 用債權人清冊)。
二、聲請人應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臚列聲請前兩年內必要 支出,說明每月租金支出、學費、膳食費、交通費、醫療費 、人縱保險、捐贈、貸款等各項必要支出之計算方式及合理 必要性,並檢附半年內相關收據及資料(以現有留存即可) 。
三、聲請人自承目前係從事家庭管家乙職,每月可得薪資約新 臺幣(下同)1 萬5000元之數額,則請聲請人提出近二年內 薪資明細單及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到院以資證明。如係現金給與, 則請提出任職雇主之在職證明、薪資證明、薪水條、薪水袋 或陳報證人由本院詢
四、聲請人現居住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 以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 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 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說明聲請人以其



現每月薪資1 萬5000元之收入,何以有支出高達半數以上之 薪資為每月租金支出9000元之必要性?
五、投保人身保險之保險契約及繳納保費之證明文件。六、債權人清冊中,其債權發生原因為「周轉不靈、失業」,其 具體情形為何?若有相關證據檢附之。
七、可供證明聲請人薪資及財務收支之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 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八、聲請人應說明未能與債權銀行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並具體 說明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 差距。
九、聲請人以目前之收入已不足支應每月必要支出,請說明如法 院裁准更生,其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 (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 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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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