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101年度,4號
TPDV,101,海商,4,20120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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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海商字第4號
上 訴 人 MCC TRANSPORT SINGAPORE PTE. LTD

hpoint, Singapore 089763
法定代理人 TIM WICKMANN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唐慶忠、順
成發有限公司、劉美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559,29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4,3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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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