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303號
TPDV,101,家訴,303,2012090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03號
原 告 郭金草
郭建次
郭彥君
郭丞育
郭佳容
郭庭妤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陳美夷
原 告 郭森隆
郭信宏

李郭環
郭富美
郭寶貴

郭對
郭美鳳
巷25弄2號5樓
共同代理人 沈政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福長等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一、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提出被繼承人簡伴之遺產稅申報
書,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
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補繳不足
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
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李景圳之遺產清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