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1年度,684號
TPDV,101,家聲,684,2012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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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684號
聲 請 人 杜興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八十七年度家催字第三五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 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 件準用之。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準 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就本院八十七年度家催字第三五號公示 催告事件,請求聲請閱卷等語。經查,聲請人未列名為前揭 公示催告事件之當事人,但核對聲請人提出之利害關係證明 文件顯示,本院八十七年度家催字第三五號公示催告事件之 被繼承人陳碧珠於民國三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死亡,由其父 母杜水車、杜陳葉為其繼承人,聲請人父親杜金義於五十五 年一月十七日死亡,聲請人祖父母杜水車、杜陳葉分別於五 十九年五月九日、六十一年三月十九日死亡,故聲請人為杜 水車、杜陳葉之代位繼承人,從而,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陳 碧珠之遺產,顯然具有利害關係,聲請人本件聲請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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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