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1年度,641號
TPDV,101,家聲,641,201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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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劉亭良
  相 對 人 陳芙榕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對於被繼承人劉保生拋棄繼承事件聲請選任
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定林志川(男、民國52年12月11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陳芙榕對於被繼承人劉保生拋棄繼承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劉保生於民國 101 年 3 月 29 日死亡,相對人陳芙榕係被繼承人劉保生第二順位繼承 人,惟因相對人現已中風臥病在床,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 條之規定,聲請選任相對人之女婿 林志川為相對人對於被繼承人劉保生拋棄繼承事件之特別代 理人等語,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暨繼承系統 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二、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非訟事件法第 11 條、民事訴訟法 第 51 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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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