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4009號聲 請 人 尚億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坤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盛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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