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6年度,731號
KSEV,106,雄補,731,2017060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731號
原   告 陳志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柳良政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或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