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12763號
TPDV,101,司票,12763,2012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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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2763號
聲 請 人 邱睿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信國際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實繳1,000 元,請補
繳1,000 元。
二、查相對人華信國際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
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
,並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
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
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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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信國際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