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2279號聲 請 人 張櫂寬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信國際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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