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6年度,694號
KSEV,106,雄補,694,2017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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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694號
原   告 蔡俊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幸男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55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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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