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就業服務法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刑事),花簡字,90年度,402號
HLEM,90,花簡,402,2001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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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花簡字第四■C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宏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郁熙
  被   告 施欽仁 男三十七歲( 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
            住花蓮縣○○鄉○○村○○○街○○○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山川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右一被告 楊惠麟 男三十二歲 (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
  法定代理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P一二二■C二八二■C一號
  被   告 鄭福文 男四十一歲 (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縣○○鄉○○村○○路○○○○○號
            居花蓮縣○○鄉○○路○段○○○號九樓之十
            身分證統一編號:S一二一一■C三三四二號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
七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施欽仁法人之受僱人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處罰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宏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受僱人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處罰金新台幣肆萬伍仟元。
楊惠麟法人之代表人違反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角國人,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罰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山川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之代表人違反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角國人,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罰金新台幣肆萬伍仟元。鄭福文違反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罰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四 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閔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 雇主不得有左列行為:
第三款 未經許可聘僱或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 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 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九條第四項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 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三項之罪者,除處 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項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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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川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