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2098號聲 請 人 戴美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尚閔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正確相對人之名稱(聲請狀記載相對人詹尚閔與票載 發票人不符)。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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