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11950號
TPDV,101,司票,11950,2012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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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1950號
聲 請 人 廖羅瑞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信國際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本件相對人(相對人應與本票發票人相符)。
二、查華信國際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
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
(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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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信國際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